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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十六条 禁止在杞麓湖水域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面的行为。
  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
  禁止在杞麓湖水域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禁止用小丝笼和破坏鱼类资源的其它渔具捕鱼。
  第十七条 禁止在杞麓湖水域使用燃油机动船捕鱼、旅游、航运。管理、科研需要使用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直接从杞麓湖取水的,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安装机械取水设施的,应在进水口修筑拦鱼装置。
  第十九条 在杞麓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取水标准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在鱼类产卵季节实行封湖禁渔,封湖禁渔日期由杞麓湖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杞麓湖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保护集水区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在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维护杞麓湖治安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的,除分别没收养殖工具、燃油机动船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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