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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2004修正)

  (六)办理通海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杞麓湖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通海县公安局杞麓湖水上派出所负责杞麓湖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九条 通海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沿湖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杞麓湖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条 杞麓湖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通海县人民政府会同玉溪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通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杞麓湖水量调度计划和清淤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杞麓湖管理机构负责营造杞麓湖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
  通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加强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森林管理。通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宜林荒山应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
  第十三条 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原已建成的项目造成杞麓湖水质污染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造成杞麓湖水质污染的城市生活污水,由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杞麓湖管理范围内兴建污染水质及缩小湖面的一切设施。
  禁止向注入杞麓湖的河道和杞麓湖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物质向水域排放,倾倒或埋入湖滩地下。
  第十五条 禁止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面山开山炸石、取沙、取土。确需取石、取沙、取土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开采。开采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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