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2004修正)

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通海县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杞麓湖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通海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三条 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扩大湖容量,增加蓄水量,防治污染,增强湖泊功能。
  第四条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7.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94.25米。
  杞麓湖水质的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执行。
  第五条 杞麓湖水域及湖堤外坡脚线以内的湖岸为杞麓湖管理范围。湖堤外坡脚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勘定,并设立界标。
  杞麓湖集水区为保护范围。
  在杞麓湖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保护治理杞麓湖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外,地方财政要列入预算,拨出专款,给予扶持。
  第七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杞麓湖的主管部门。杞麓湖管理机构,归口通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按照杞麓湖最高蓄水位及最低运行水位的规定执行水量调度计划,管理落水洞泄洪闸;完成年度清淤计划;
  (四)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确定封湖禁渔期,征收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行使水政、渔政的行政处罚权,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和渔业秩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