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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2004修正)[失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企业的人才培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的原则对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会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展项目、资金筹措、资源利用、交通运输、出口创汇、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检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提出发展乡镇企业的具体建议,经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为政府提供乡镇企业的经济资料和预测分析,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三)指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协调发展,促进横向经济技术的联合与合作;
  (四)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五)组织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帮助企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六)组织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质量检测及供销等服务;
  (七)协调综合经济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互相配合,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八)开展乡镇企业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乡镇企业发展的经验;
  (九)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监察、工商、税务、物价、环保、审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护乡镇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保护乡镇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
  (二)受理乡镇企业的申诉和控告;
  (三)查处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勒索企业,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乡(镇)应当设立乡镇企业的管理组织,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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