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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转让企业名称、字号和注册商标;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自主决定企业的用工;
  (六)依法自主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职工工资分配和奖惩办法;
  (七)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决定企业内部专业职务评聘;
  (八)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企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九)参加国家或有关部门、地区组织的产品鉴定、质量认证、技术鉴定、计量测试、展销定货和文化技术培训及其他各种行业活动;
  (十)申请注册商标、专利,申报科研成果;
  (十一)申报国家和地方的科研、开发项目;
  (十二)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十三)依法提出企业变更、歇业、停产、破产申请;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接受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三)依法纳税;
  (四)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统计资料;
  (六)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
  (七)依法履行合同;
  (八)保证生产经营产品的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九)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
  (十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外,私营企业有权经营任何行业和商品。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外贸进出口权。也可以与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联营,或以委托代理等方式开展外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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