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转让企业名称、字号和注册商标;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自主决定企业的用工;
(六)依法自主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职工工资分配和奖惩办法;
(七)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决定企业内部专业职务评聘;
(八)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企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九)参加国家或有关部门、地区组织的产品鉴定、质量认证、技术鉴定、计量测试、展销定货和文化技术培训及其他各种行业活动;
(十)申请注册商标、专利,申报科研成果;
(十一)申报国家和地方的科研、开发项目;
(十二)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十三)依法提出企业变更、歇业、停产、破产申请;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接受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三)依法纳税;
(四)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统计资料;
(六)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
(七)依法履行合同;
(八)保证生产经营产品的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九)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
(十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外,私营企业有权经营任何行业和商品。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外贸进出口权。也可以与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联营,或以委托代理等方式开展外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