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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条 私营企业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可以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经营,联营各方资产所有权属不变,并依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可以承包、租赁、兼并其他企业。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城镇待业人员;
  (二)农村村民;
  (三)个体工商户;
  (四)辞职、退职、退伍、离休、退休人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
  (二)投资者符合规定人数;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从业人员;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开业登记申请书;
  (三)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使用证明;
  (四)企业章程;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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