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2004修正)[失效]

  (三)依法纳税;
  (四)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亮证经营;
  (五)按时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六)保障帮手、学徒的合法权益,按时支付其工资;
  (七)履行合同;
  (八)遵守职业道德,不生产、经营伪劣商品;
  (九)文明经商,接受消费者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行业和商品外,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可以依法从事边境贸易。
  个体工商户可以承包、租赁、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摊派、罚款和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的,建设单位应予妥善安置,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请帮手、带学徒,应当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事有碍人身健康、危害安全工作的,必须为其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有偷税、抗税行为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一、二项和四至十项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