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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或者发布广告,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条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和代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合理、公开,并报同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禁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和牟取暴利。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单独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不得设置广告。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由当地城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审批场地使用协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
  在自有场地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登记核准的时间、场地、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中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等部门统一规划,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管理。
  禁止在电杆、树木、墙壁等公共设施和场所书写、张贴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公共设施使用,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有效期内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广告设置者,并适当补偿经济损失。由广告设置者到原户外广告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在发布前对其内容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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