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
(五)《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条件审查标准;”
2.第二章标题修改为:“经营权、许可凭证管理”
3.第十条修改为:“符合经营条件的,应当向市城管局申请核发车辆营运许可凭证和驾驶员服务证。”
同时,与“驾驶员服务证”相对应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也相应修改。
(六)《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由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二、删除条文的5件
(一)《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
删除第八条第五款。
(二)《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删除第十九条。
(三)《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删除第三十五条。
(四)《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最后一句。
2.删除第十六条。
(五)《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1.删除第二十四条。
2.删除第三十七条。
三、停止执行的5件
(一)《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