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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

  (四)《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
  (五)《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条件审查标准;”
  2.第二章标题修改为:“经营权、许可凭证管理”
  3.第十条修改为:“符合经营条件的,应当向市城管局申请核发车辆营运许可凭证和驾驶员服务证。”
  同时,与“驾驶员服务证”相对应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也相应修改。
  (六)《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由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二、删除条文的5件
  (一)《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
  删除第八条第五款。
  (二)《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删除第十九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删除第三十五条。
  (四)《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最后一句。
  2.删除第十六条。
  (五)《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1.删除第二十四条。
  2.删除第三十七条。
  三、停止执行的5件
  (一)《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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