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消防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云南省消防条例
(2001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消防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科技、装备水平,以适应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对违反消防管理,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