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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对工农业生产及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影响产品的监督,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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