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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
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2月7日 京发改[2005]19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京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二、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企业职工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四、按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金融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六、金融企业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职工按不超过其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受月缴存额上限限制。
  金融企业按本市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七、对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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