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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三)组织审定标底;
  (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五)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
  (三)协商议标。即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经地、州、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由招标单位选择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进行议标的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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