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正)

  (二)管理保安人员,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任务;
  (二)保护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三)依照有关规定,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四)做好执勤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犯罪分子,应当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处理;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在制止犯罪活动过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诈勒索财物;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来源合法的财物;
  (七)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八)为客户或者本单位提供催款逼债等非法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督察制度,对保安服务组织、保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纪律作风进行经常性督察,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保安人员的学习、训练、执勤、奖惩等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经常检查保安人员执行纪律、制度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