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时,年龄为十八至四十五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
  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人员。
  第十条 招收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军队、武警部队的复员、退伍人员。
  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培训。
  对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条件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他单位进行。
  保安人员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与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根据需要可以为保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章 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客户或者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