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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地籍测绘工作。
  第七条 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以测绘为目的,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测绘的,应当将计划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后应当按下列管理权限,将设计书、验收报告和技术总结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
  (一)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测量和航空遥感测绘;
  (三)比例尺为五百分之一、面积在五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一千分之一、面积在十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二千分之一、面积在二十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五千分之一、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一万分之一、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
  (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
  (五)各种地图、地图集(册)的编制出版;
  (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以地形图为基础的地理信息系统。
  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施测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城市规划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州(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测绘法》的规定备案;其他城镇和建设项目,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从事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测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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