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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测绘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

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云南省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测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测绘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云南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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