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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决定(2004)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3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血吸虫病疫区(以下简称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血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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