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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4)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征兵工作管理,确保兵员数量质量,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公安、监察、司法、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农业、教育、交通、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服以兵役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四、第二十九条调整作为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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