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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在技术贸易活动和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技术出让方可以从技术贸易纯收益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奖金;向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技术的,其提取奖金的比例可以高于百分之五十,奖励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技术受让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从实施该项技术的净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奖励费用,奖励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三十条 在技术贸易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利用假技术合同骗取优惠待遇的,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注销认定登记,追回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技术经营机构未登记注册经营的,以及技术经营机构合并、迁移、撤销和变更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在技术贸易中偷漏国家税收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刊播、制作、张贴虚假广告的,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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