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3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
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组织林业、农业、城市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等管理部门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确定义务植树重点和义务植树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