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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

  十、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删去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十一、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经依法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测、试验任务。”
  (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验结论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全部检测费用,可并处检测费用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删去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
  十三、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修改为:“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十四、云南省消防条例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废止《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十六、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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