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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

  (三)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证书核定范围,擅自从事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设计、编审工程造价、施工、建筑装饰、房屋拆除、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云南省经纪人条例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中“取得经纪人资格证”的内容以及第十二条。
  六、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
  七、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一)第八条修改为“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八、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六)项。
  九、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歇业或者终止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歇业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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