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可就该部分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18.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非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调查核实并经庭审质证后,不得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19.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但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条规定,缺席判决。
20.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21.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但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
22.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23.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24.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后,原裁判具有继续执行内容的,应在裁定书中写明恢复对原裁判的执行。
25.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对有调解可能的,可做调解工作,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的法律规定。
26.民事抗诉案件经再审后,需要对本院生效裁判予以改判的,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除需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外,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审理期限自受理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提起再审裁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