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人民检察院又提出抗诉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审理时应当将该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再审裁判文书送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6.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提出抗诉的。一般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7.再审裁定书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不引该条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再审裁定书加盖人民法院院章并署书记员名。
8.人民法院应将提起再审的裁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该裁定书以及抗诉书、当事人的申诉(请)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
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并于开庭三日前书面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10.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指派与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不影响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
11.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的席位的称谓为“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的席位置于审判台右前侧,与当事人坐席保持适当距离。
12.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及派员出席法庭的情况予以说明。
13.庭审中,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员按照法庭审理程序宣读完抗诉书后请求退庭的,审判长应当准许。
14.庭审中,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员申请回避或进行询问、质问、发表过激言论的,审判长应予制止。
15.庭审中,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员除按照法庭审理程序宣读抗诉书外,不参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有法律监督意见可在庭后提出。
16.民事抗诉案件应针对申诉(请)人的请求理由进行审理。如果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超出申诉(请)人的请求理由的,可综合二者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