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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3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优待金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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