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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2004)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3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其职责主管教师工作。”
  二、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师范院校整体布局和结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师范教育经费,不断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
  六、删除第二十四条。
  七、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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