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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3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社会捐赠、教育基金和救灾款项等。”
  二、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一点五个百分点,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使按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在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三、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
  四、删除第十条第二项。
  五、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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