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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4年10月26日拉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代理人选,适用本条例。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撤职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人员:
  (一)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委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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