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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4)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1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居住在西藏自治区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西藏自治区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现居住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二、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0%。”
  三、删除第五、六条。
  四、现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五、第八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和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团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为选民所信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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