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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预防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实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发现职务犯罪隐患、漏洞,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或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预防单位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对新选拔任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教育。
  预防单位在财、物管理活动中,应当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预防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将有关职务行为规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试用期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由各级检察机关牵头的有关预防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许可事项、许可程序和许可结果;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对建筑、交通、水电、农田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等应当依法实行评估、招标、拍卖;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评估、使用、转让进行审计监督;
  (六)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预决算、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预防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七)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
  (八)加强对重点行业、部门以及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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