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结合查办案件,分析和研究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七)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公开职权范围和办案程序,严格办案纪律,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等自律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秉公执法,确保司法公正;
(八)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预防单位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实行审判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制度,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申诉举报途径,公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等事项,严格办案纪律,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自律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秉公执法,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普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本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贷款、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以及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报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预防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安排,实行年度考核。预防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接受考核和评议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