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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一)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便谋取私利;
  (二)行使行政许可权或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
  (三)违反规定干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转让,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个人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七)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违规给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纵容、包庇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九)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
  (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一)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私放罪犯;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预防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共同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监督、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强化监督力度;
  (四)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下级单位接受上级有关单位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五)接受检察、法院、监察和审计机关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七)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八)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改革审批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任职回避制,保证其行为的廉洁。
  在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和改革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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