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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16号)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4年9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止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预防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所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内部预防为主,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预防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单位监察部门或监察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协调,监察、审计部门协助,各预防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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