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决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印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大备案事项的报告,印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
决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具体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必须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按要求报告执行结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擅自作出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有关决定;擅自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并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