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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已于2005年1月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7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05年1月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的重大措施;
  (三)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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