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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40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制定的《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


  为了认真检查各地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状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等专项治理活动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做好全区的消防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盟市和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系统进行考核验收。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2003-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责任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40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整治“百日会战”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56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会〔2004〕16号),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公通字〔2004〕50号)。
  二、考核范围
  全区12个盟市,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系统。
  三、考核时间
  2004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
  四、分组情况
  第一组:自治区监察厅、文化厅、财政厅各1人,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人,共5人;
  考核单位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大兴安岭林管局,共5个单位。
  第二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各1人,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人,共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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