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给予核实,并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在四十五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大中型的项目除外);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全过程依法进行稽查。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