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根据需要按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前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应当预留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作为调整项目的资金来源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者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