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评审会由市计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
第十六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项目总概算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主管部门参加,最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确定,并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应当执行咨询评估制度。
按行业规定属于大中型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或者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九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项目及投资额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