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号)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13日通过,2003年4月2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3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13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