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六条 由主任会议拟订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在会议期间,需要调整的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建议议程和需要审议的报告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长可以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及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相关内容的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会议内容。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法规案和重要报告应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必要的参阅资料。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议案的审议结果以及人事任免事项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