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的决定》已由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14日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12月16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8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审议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印发文件、材料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因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也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