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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八条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可对保修押金作出规定。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保修押金退还后,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第六十三条 推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四条 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具体保修程序为:
  (一)工程的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保修申请,或者直接向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保修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保修;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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