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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修正)

  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
  第四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五十条 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有关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对因设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负责。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其签署的施工质量文件负责。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负责的工作文件上签字,并对相应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二条 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审核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府可制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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