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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4修正)

  收费标准根据地理位置、停车需求和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应当体现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可高于其他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卡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督印制,停车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停车位日常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缴纳停车位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违法行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警察负责执行。

第六章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八条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
  机动车在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期间,应当防止发出噪声。
  第三十九条 大型货车和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垃圾清运车为清运垃圾、货车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第四十条 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但应当以统一管理为原则;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收取停放服务费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住宅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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