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规划等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管理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时,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位。
第三十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为保障道路机动车正常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下列区域不能设置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五)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费率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使的道路临时停车位,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缴纳停车位使用费。停车位使用费可以按计时累进费率方式收取。停车位每次交费停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