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决定
(2003年3月2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