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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修改为“市场开办”。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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