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制造、修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