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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制造、修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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